瀏陽市征集旅游標志(LOGO)和宣傳口號

資訊頻道 - 設計大賽 來源:中國設計在線 作者:selin 2013-08-09

    為進一步提高瀏陽旅游的知名度和美譽度,現(xiàn)向全社會公開征集瀏陽市旅游標志(LOGO)和旅游宣傳口號。具體內(nèi)容如下:

  一、征集對象

  全社會相關組織和個人

  二、征集內(nèi)容

  1、瀏陽市市旅游形象標志(LOGO)。

  2、瀏陽市旅游宣傳口號。

  三、活動階段

    作品征集階段:2013.7.25—2013.8.26

    作品評選階段:2013.8.26—2013.8.30

  作品評選揭曉:2013.8.30

  四、參與方式

  1、通過電子郵件將標志、口號及創(chuàng)意說明等應征作品發(fā)送至征集活動專用郵箱:278525044@qq.com,主題注明:旅游標志口號應征稿。

  2、通過信件方式或本人遞交將標志、口號及創(chuàng)意說明等應征作品寄送至瀏陽市旅游局,作品以A4紙打印或繪圖,信封注明:旅游標志口號應征稿。(郵寄地址:瀏陽行政中心市旅游局附一棟三樓3320辦公室 收)

  3、應征者可同時參加旅游標志、旅游口號兩項設計,也可參加其中一項,活動主辦機構對旅游標志、口號分別設獎,每位應征者投稿作品最多不超過3份。

  4、作者需將姓名、單位、地址、聯(lián)系電話等信息以附件形式告知主辦方,以便及時聯(lián)系。

  五、作品要求

  1、作品能夠充分反映瀏陽市旅游資源的鮮明特色和深厚歷史文化底蘊,具有準確的表現(xiàn)力、較強的吸引力和廣泛的號召力,圍繞瀏陽旅游定位進行詮釋(查閱資料請登錄瀏陽旅游網(wǎng):http://www.lytravel.net/或瀏陽政府網(wǎng):www.liuyang.gov.cn)。

  2、旅游標志設計要求:主題突出,形象鮮明,能夠體現(xiàn)瀏陽市旅游和文化特色;設計獨特,富有創(chuàng)意,具有較強的視覺沖擊力和廣泛的適用性;具有前瞻性和延續(xù)力,在一定時間和空間范圍內(nèi)不易改變和淘汰。標志設計簡潔精練,能生動體現(xiàn)瀏陽市旅游形象。

  3、旅游口號創(chuàng)作要求:主題鮮明、文字簡練、寓意貼切、富有美感、朗朗上口、方便傳播。口號使用中文,字幅不超過12個漢字,有中英文對照。

  4、應征作品須附設計創(chuàng)意理念簡要說明。應征作品須是未經(jīng)發(fā)表的原創(chuàng)作品,并擁有完全知識產(chǎn)權。

  六、評選方式

    主辦機構邀請相關專家、旅游業(yè)界代表組成評審委員會,對征集作品進行評選,最終確定各獎項,并將評選結果通過《瀏陽日報》、瀏陽市政府網(wǎng)、瀏陽網(wǎng)、瀏陽旅游網(wǎng)等媒體平臺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10天。

    七、獎勵辦法

  1、旅游標志:被評選入圍的優(yōu)秀獎作品10個,各給予作者獎金人民幣1000元和榮譽證書獎勵。 被確定為瀏陽市旅游標志(LOGO)的優(yōu)勝作品1個(從優(yōu)秀作品中產(chǎn)生),給予作者獎金10000元和榮譽證書獎勵。優(yōu)勝作品不享受優(yōu)秀作品獎勵。

  2、旅游口號:被評選入圍的優(yōu)秀獎作品10個,各給予作者獎金人民幣1000元和榮譽證書獎勵。 被確定為瀏陽市旅游口號的優(yōu)勝作品1個(從優(yōu)秀作品中產(chǎn)生),給予作者獎金10000元和榮譽證書獎勵。優(yōu)勝作品不享受優(yōu)秀作品獎勵。

  3、應征作品未達評選標準,則對應獎項可空缺。所有獎金均以人民幣形式支付。獎金為稅前金額,個人所得稅由頒獎單位代扣代繳。

  八、活動聲明

  1、應征作品須為原創(chuàng)、未發(fā)表、具有知識產(chǎn)權、無侵權行為的作品。入選作品的知識產(chǎn)權及使用權全部歸瀏陽市旅游局所有。因作品侵權而產(chǎn)生的一切法律責任均由應征者承擔,瀏陽市旅游局不承擔任何責任。

  2、瀏陽市旅游局有權根據(jù)需要對入選作品作任何形式的修改而無須征得應征者的同意;瀏陽市旅游局以任何形式使用入選作品而產(chǎn)生的知識產(chǎn)權歸瀏陽市旅游局所有,應征者不得在任何時候以任何方式主張分享其入選作品的利用所帶來的利潤和其他利益。

  3、本次活動評選過程將公開、公平、公正,評委會將嚴格按照評選標準進行評選,整個評選過程將經(jīng)過公證人員公證。

  4、參加本活動應征者均被視為同意本征集啟事所有條款。

  5、本活動最終解釋權歸瀏陽市旅游局所有。

   


                               瀏陽市旅游局     

                  二○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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